前言:當前國家越來越支持知識產權,軟件研發(fā)也是需要大量開發(fā)成本的,任何人都要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沒必要對簿公堂,以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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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終1547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法定代表人:劉波,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軍,男,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緯二路23號。
法定代表人:張維,該協會會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永峰,山東仟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文娟,山東仟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拓公司)與上訴人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以下簡稱工程建設協會)因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豫01知民初3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于2021年9月14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上訴人米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軍,上訴人工程建設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永峰、姚文娟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米拓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工程建設協會立即停止侵害米拓公司的“米拓企業(yè)建站系統(tǒng)[簡稱:MetInfo]v7.0”(以下簡稱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的行為、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含一審期間維權合理開支)6萬元和二審期間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并負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關于工程建設協會侵害米拓公司著作權權項的認定存在錯誤。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明確約定了用戶的權利及義務,用戶只有在完全遵守該協議的情況下,才享有復制、下載、安裝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涉案建站軟件的權利。工程建設協會并未遵守上述協議,其侵權行為超出了米拓公司的授權許可范圍,侵害了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獲得報酬權等多項具體權利。(二)原審法院認定的賠償金額過低。原審法院沒有全面、綜合考慮互聯網軟件行業(yè)背景、涉案作品類型及計算機軟件研發(fā)升級成本、同類業(yè)務市場價格水平等因素。工程建設協會未經許可去除了涉案建站軟件的版權標識和鏈接信息,直接影響米拓公司推廣品牌和獲得流量及客戶的權益,給米拓公司的發(fā)展造成了巨大損失。根據米拓公司提交的同類業(yè)務單次建站合同及發(fā)票可知,米拓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實際損失至少超過1.6萬元;如考慮收費用戶首次合作后的持續(xù)消費,米拓公司遭受的實際損失至少超過2.2萬元。工程建設協會收到米拓公司的告知函后并未立即停止侵權,至一審庭審期間對被訴侵權網站所用的計算機軟件源代碼進行了兩次修改,且故意修改涉案建站軟件源代碼的特有標識,以期掩蓋侵權事實并持續(xù)侵權。工程建設協會具有嚴重的侵權故意,且其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長,米拓公司請求其賠償7萬元損失具有充分依據。
針對米拓公司的上訴主張,工程建設協會答辯稱:(一)工程建設協會沒有侵害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米拓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提供的源程序與其在國家版權局備案的涉案建站軟件具有同一性,也未證明被訴侵權軟件的源代碼與涉案建站軟件的源代碼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工程建設協會的被訴侵權網站系河南某位大學教師免費進行改版而來,工程建設協會對其是否下載使用涉案建站軟件并不知情。涉案建站軟件為可免費下載使用的軟件,即使被訴侵權網站使用了涉案建站軟件部分代碼,也在米拓公司的許可范圍內。米拓公司主張只有在遵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情況下,才享有相關權利,但在其官網上點擊“一鍵安裝”按鈕下載涉案建站軟件時電腦頁面并不彈出該協議。因米拓公司未對《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作出明顯提示,該協議屬于加重用戶責任的格式合同,為無效合同。(二)工程建設協會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工程建設協會沒有侵權故意,也未實施侵權行為。工程建設協會系非營利法人,工程建設協會會員均為河南省本地單位,與米拓公司網站沒有直接關系,因此不會給米拓公司造成損失。米拓公司進行批量維權,其提供的證據在多個案件中反復使用,法院對其維權開支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工程建設協會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判令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米拓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工程建設協會的網站系由第三方建設,工程建設協會對網站開發(fā)建設中是否下載使用了涉案建站軟件并不知情;工程建設協會亦未自認使用了涉案建站軟件;米拓公司僅就其單方提供的部分源代碼與取證的工程建設協會網站網頁源代碼比對,該比對方式缺乏合理性;原審法院未作源代碼比對并據此查明相關事實。(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屬于格式條款,米拓公司在該協議中強制用戶保留網頁鏈接,由此加重了用戶責任。用戶在米拓公司網站推薦的集成環(huán)境中運行其“一鍵部署安裝”程序并不能看見該協議,米拓公司未作出必要提示,該協議應屬無效合同。原審法院認定《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中約束和限制條款有效,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在其判決中明確認定了工程建設協會并未侵犯米拓公司計算機軟件復制權而僅侵犯了其署名權,但在援引法律依據時卻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與復制權有關的條款,而未援引該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與署名權有關的條款。(三)原審法院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原審法院卷宗中存有“數據庫hngjx”和“hngjx.sql-記事本”兩份文件,原審法院未經質證卻采納該兩份文件作為定案依據。
針對工程建設協會的上訴主張,米拓公司答辯稱:(一)原審判決中關于工程建設協會主辦的網站頁面設計與涉案建站軟件經比對一致的具體文字表述雖然欠妥,但認定事實正確。(二)原審法院認定賠償金額中的維權開支,未超出法院合理裁量范圍。工程建設協會未能理解《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存在的必要性和社會意義,從而將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注意義務本末倒置,并以米拓公司未盡提示義務為由掩蓋自身侵權的故意。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并無不當,也未違反法定程序。
米拓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一)工程建設協會立即停止侵犯米拓公司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二)工程建設協會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含為制止工程建設協會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6萬元;(三)工程建設協會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工程建設協會官方網站首頁上發(fā)表為期一個月的聲明向米拓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四)工程建設協會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米拓公司于2009年自主開發(fā)了“MetInfo企業(yè)網站管理系統(tǒng)”,并取得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備受用戶好評。米拓公司依法享有該軟件著作權并進行了大量的宣傳推廣,該軟件已獲得了極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已有超過數十萬客戶下載使用該軟件構建自己的企業(yè)官網;工程建設協會在所屬域名(www.…….com)對應的網站中,未經米拓公司商業(yè)授權許可,擅自復制、修改、使用涉案建站軟件建設網站,沒有按《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要求保留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鏈接信息(www.metinfo.cn、www.mituo.cn)。工程建設協會的行為侵害了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等多項權利,給米拓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工程建設協會辯稱:米拓公司所提供的涉案建站軟件是供公眾免費下載的,該軟件的開源代碼也是免費使用的。工程建設協會網站的前端代碼與涉案建站軟件的后端代碼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代碼,工程建設協會使用被訴侵權軟件未構成侵權。工程建設協會是非營利社團法人,其使用被訴侵權軟件亦不會給米拓公司造成損失。米拓公司惡意進行批量維權,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綜上所述,工程建設協會請求法院駁回米拓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米拓公司提供的軟著登字第4765819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軟件名稱為米拓企業(yè)建站系統(tǒng)[簡稱:MetInfo]v7.0,著作權人為米拓公司,開發(fā)完成日期為2019年7月26日,首次發(fā)表日期為2019年8月3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登記號為2019SR1345062,該證書落款日期為2019年12月11日。米拓公司還享有核準在第42類平面美術設計等服務上的第31472471A號“米拓”、第31498563號“米拓建站”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2020年5月28日,米拓公司通過電子數據保全方式對被訴侵權網站“http://www.…….com”進行了證據固定,“百度取證”和北京國創(chuàng)鼎誠司法鑒定所聯合簽發(fā)了《電子數據保全證書》。被訴侵權網站顯示,網站首頁中央位置使用了工程建設協會的名稱。該網站底部注明字樣“主辦單位: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版權所有,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網站”。工程建設協會認可其使用的被訴侵權網站系從米拓公司網站下載軟件所建。
米拓公司網站“MetInfo米拓企業(yè)建站系統(tǒng)7.0.0全新安裝”頁面中《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部分內容記載:“本《米拓企業(yè)建站系統(tǒng)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是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與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之間有關復制、下載、安裝、使用MetInfo的協議,同時本協議亦適用于任何有關MetInfo的后期更新和升級。一旦復制、下載、安裝或以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即表明你同意接受本協議各項條款的約束。如果你不同意本協議中的條款,請勿復制、下載、安裝或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許可你的權利:1.你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協議的基礎上,將MetInfo應用于各類網站,而不必支付軟件版權授權費用。2.你可以在協議規(guī)定的約束和限制范圍內根據需要對MetInfo進行必要的修改和美化,以適應你的網站要求。3.你擁有使用MetInfo構建的網站中的全部內容的所有權,并獨立承擔與內容相關的法律責任。約束和限制:(1)未經米拓信息(‘米拓信息’系米拓公司在該網站中的簡稱)官方許可,不得對MetInfo或與之關聯的行業(yè)授權進行出租、出售、抵押或發(fā)放子許可證。(二)無論以任何用途、程度、方式(修改或美化),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體或任何部分,未獲得版權標識修改許可,網站頁面的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www.metinfo.cn、www.mituo.cn)的鏈接都必須保留,小程序頁面的版權標識(基于米拓企業(yè)建站系統(tǒng))必須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否則,將直接違反本協議并構成侵權。米拓信息對于非法去除版權標識和鏈接的網站或用戶有權啟用法律程序進行維權和索賠。有限擔保和免責聲明:(1)MetInfo及所附帶的文件是作為不提供任何明確的或隱含的賠償或擔保的形式提供的。(2)用戶出于自愿而使用MetInfo,你必須了解使用MetInfo的風險,在未購買產品技術服務之前,我們不承諾提供任何形式的技術支持、使用擔保,也不承擔任何因使用MetInfo而產生問題的相關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
米拓公司提供了涉案建站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工程建設協會不能提供反證,據此原審法院可認定該軟件著作權人為米拓公司。經比對,工程建設協會主辦的網站頁面設計與涉案建站軟件一致,但未使用米拓公司標識。米拓公司當庭提供了二者源代碼比對說明,證明二款軟件源代碼相同;工程建設協會雖然對此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根據本案證據,可以認定工程建設協會使用的被訴侵權軟件與米拓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建站軟件相同。
雖然工程建設協會是將涉案建站軟件復制在其服務器中用于建設其單位網站,但其取得該軟件的過程是在米拓公司同意下進行,工程建設協會對涉案建站軟件使用行為并未超出米拓公司的授權范圍,故未侵害米拓公司計算機軟件復制權。但工程建設協會使用米拓公司涉案建站軟件時未按協議保留米拓公司名稱,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權,故對米拓公司要求工程建設協會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從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獲益或法定賠償等三種計算方式中,擇一確定侵害著作權損失的賠償數額。因工程建設協會僅是在使用米拓公司的免費軟件中侵犯了米拓公司署名權,米拓公司提供的有關開發(fā)和推廣軟件成本的證據與米拓公司因侵權所受損失無直接關聯,故不宜根據該證據確定賠償數額。工程建設協會侵害的權利是免費版軟件著作權,原審法院無法直接計算米拓公司的實際損失或工程建設協會的獲益數額,但可以參照米拓公司同類收費版的軟件產品價格,并考慮工程建設協會侵權行為的性質、使用軟件的范圍,確定賠償數額。據此,原審法院確定工程建設協會侵權的賠償數額為6000元。米拓公司對其主張的維權合理開支雖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客觀上米拓公司委托律師出庭代理訴訟、搜集本案的相關證據,必然支出一定成本。根據律師工作量及本案證據情況,原審法院酌情確定本案中維權合理開支為5000元。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豫01知民初382號民事判決:一、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立即停止使用侵害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署名權的米拓企業(yè)建站系統(tǒng)[簡稱:MetInfo]v7.0的軟件;二、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11000元;三、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于該判決生效后連續(xù)三十日在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主辦的http://www.…….com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內容需經原審法院審定);四、駁回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600元,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負擔700元。
本院二審期間,工程建設協會、米拓公司均補充提供了新的證據。工程建設協會補充提供了《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以及兩份公證書。米拓公司補充提供了以下11份證據:1.河南省人民政府采購網站“網站建設招投標項目”網頁截圖;2.被訴侵權網站網頁截圖;3.米拓公司部分建站合同及發(fā)票;4.侵權告知函的掛號信封面、物流查詢運單截圖;5.mui749模板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6.mui749模板保全證書及源程序;7.“未使用米拓平臺證據.zip”電子數據;8.被訴侵權網站電子持續(xù)侵權數據保全數據包;9.被訴侵權網站提醒會員單位注意“侵權、抄襲”的電子數據保全數據包;10.米拓公司職員的差旅費單據;11.涉案建站軟件及其模板軟件相關的部分維權記錄。
經質證,對于工程建設協會提供的上述證據,米拓公司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對于米拓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工程建設協會認為上述證據并非新的證據,認可其中證據1-5和證據10的真實性,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對其中證據6-9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同時否認證據11與本案的關聯性。
本院經審核,工程建設協會提供的《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以及兩份公證書與本案爭議有關,米拓公司認可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對于米拓公司提供的上述11份證據,工程建設協會對其中證據1-5和證據10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證據6、7、8,因工程建設協會在原審訴訟中答辯確認其使用了涉案建站軟件,本院已無必要再對比該三份證據中電子數據以認定工程建設協會已認可的上述事實;證據9的內容不涉及涉案建站軟件使用相關事項,與本案爭議無關,本院不予采納;結合米拓公司提起批量維權訴訟的客觀情況(見下文),本院對證據11的真實性亦予以認可。
對于原審法院已經查明的基本事實,米拓公司無異議。工程建設協會對原審法院已經查明的基本事實提出以下異議:(一)原審法院關于工程建設協會認可被訴侵權軟件系從米拓公司網站下載的事實認定錯誤;原審法院未審查米拓公司提交的軟件源代碼是否與其在國家版權局登記備案的涉案建站軟件的源代碼一致,認定工程建設協會下載使用涉案建站軟件錯誤。(二)原審法院對“數據庫hngjx”和“hngjx.sql-記事本”兩份證據以及米拓公司提交的軟件代碼未進行質證。本院經審查,工程建設協會對原審法院已查明的事實提出的上述異議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工程建設協會在原審中對米拓公司提供的涉案建站軟件源代碼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且因工程建設協會稱其網站已刪除致使本案已無比對源代碼的可能性,故原審法院根據工程建設協會在原審中關于“米拓公司所提供免費下載的涉案軟件正是工程建設協會合法取得涉案軟件來源”的確認以及其刪除網站的陳述,認定其下載使用涉案建站軟件的事實并無不當。(二)米拓公司否認“數據庫hngjx”和“hngjx.sql-記事本”兩份材料系其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并沒有采納該兩份材料,工程建設協會關于原審法院不當采納了該兩份材料的主張與事實不符。對原審法院已經查明的其他事實,工程建設協會表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有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在原審庭審中,工程建設協會陳述:“這個不回避,我們確實使用原告的軟件”“被告使用的軟件是開源代碼,我方在使用的過程中是否近似或相同不清楚,我們是找網絡公司做的”。在米拓公司網站頁面中,有“免費下載”和“建站套餐”等欄目,涉案建站軟件為其“免費下載”欄目中供用戶免費下載使用的軟件。在上述“建站套餐”欄目中有收費版軟件供用戶下載使用,米拓公司設置的“買斷”商業(yè)套餐價格為6999元,用戶支付該費用后可以下載軟件并去除版權標識,米拓公司在該收費項目下還提供網站維護、故障處理等服務。網絡用戶在米拓公司網站點擊“免費下載”欄目下載建站軟件時,先下載米拓公司建站軟件文件包,然后安裝建站軟件;當用戶在其計算機中安裝建站軟件時,計算機中彈出界面顯示《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用戶瀏覽該協議后點擊“我已仔細閱讀以上協議并同意安裝”按鈕即可在自己計算機終端(服務器)中安裝建站軟件,根據自身需求修改并填充內容建立用戶自己的網站。截至2021年9月,米拓公司為維護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已在全國法院提起批量維權訴訟,其中已由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達700余件,米拓公司稱其正在或者將要起訴的案件還有約500件。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本案被訴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應當適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3年第二次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工程建設協會侵害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具體權項的認定、責任承擔和原審法院審理程序的合法性問題。
(一)關于工程建設協會侵害涉案建站軟件著作權具體權項的認定
米拓公司提供了涉案建站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而工程建設協會并未提供相反證據,原審法院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七條關于軟件登記機構發(fā)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的規(guī)定,認定米拓公司系涉案建站軟件的著作權人并無不當。在原審中,米拓公司提交了源代碼比對說明,工程建設協會在庭審中亦已自認使用了涉案建站軟件,在案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工程建設協會在其被訴侵權網站建設中使用了涉案建站軟件。工程建設協會雖主張其使用的軟件后端代碼不同于涉案建站軟件的源代碼,但并未提供有關證據,特別是工程建設協會辯稱其已刪除被訴侵權網站而無法提供源代碼進行比對,工程建設協會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工程建設協會在原審庭審中陳述被訴侵權網站系其委托某網絡公司建設,而在二審程序中又陳述被訴侵權網站系河南某位大學教師免費改版而來,其關于被訴侵權網站建設來源的陳述明顯前后矛盾,且其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委托他人建設網站的事實。在上述事實基礎上,原審法院認定工程建設協會下載涉案建站軟件建設被訴侵權網站的事實并無不當。工程建設協會關于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使用涉案建站軟件建設被訴侵權網站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涉案建站軟件的用戶從米拓公司網站點擊“免費下載”欄目下載安裝建站軟件的流程,用戶在其計算機中安裝建站軟件時會看見計算機界面中彈出的《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用戶瀏覽該協議后點擊“我已仔細閱讀以上協議并同意安裝”按鈕即表示其同意該協議文本,用戶與米拓公司由此達成以該協議文本為載體的合同。根據米拓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保全工程建設協會網站的事實,工程建設協會下載涉案建站軟件的時間應當在該日之前。依據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關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的規(guī)定,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條款系米拓公司為推薦、許可不特定用戶使用涉案建站軟件而單方預先擬定并未與用戶具體協商的條款,屬于上述法定的格式條款。該協議的主要內容為米拓公司同意用戶免費使用涉案建站軟件,但要求用戶在所建網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米拓公司的該協議條款要求,屬于其合法地行使《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署名權等軟件著作權,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合法有效。工程建設協會以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系格式條款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主張該協議無效,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載明,“你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協議的基礎上,將MetInfo應用于各類網站,而不必支付軟件版權授權費用。”對于該條款,是否應該解釋為用戶只有完全遵守該協議才能獲得使用授權,否則應視為未經授權使用,構成侵犯復制權、修改權等權利,可以從兩個層面進行分析認定。第一,從合同條款解釋的層面分析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從米拓公司網站有“免費下載”和“建站套餐”等不同欄目供用戶選擇使用的情況看,米拓公司在“免費下載”和“建站套餐”兩個欄目中均允許用戶下載(復制)、修改其開發(fā)的建站軟件,該兩欄目項下的軟件下載使用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用戶免費使用須保留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而用戶付費使用則可以去除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據此,可以認定米拓公司單方制訂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積極推薦廣大用戶使用其建站軟件;二是強調保護其署名權(要求用戶保留其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從上述條款用語所表達的核心意思看,該條款重點強調以用戶完全遵守該協議作為“不必支付軟件版權授權費用”的條件,而不是重點強調以用戶完全遵守該協議作為下載使用軟件的條件。可見,該條款蘊含著這樣一種含義:米拓公司在依法有效終止免費使用許可之前,其允許該類用戶免費使用,但要追究擅自去除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者的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如果用戶接受該協議后,在免費使用涉案建站軟件時,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應認定該用戶違反該協議要求保留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約定,但不能認定其完全違反了可以下載使用涉案建站軟件的全部約定而自始就根本不能使用。唯有如此理解,才能兼顧米拓公司的上述兩項主要合同目的以及用戶對協議條款的通常理解與合理期待。第二,從侵權與違約競合的層面進行分析認定。前已述及,用戶從米拓公司網站點擊“免費下載”欄目下載安裝建站軟件,并點擊彈出的《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中“我已仔細閱讀以上協議并同意安裝”按鈕,則其與米拓公司已經達成許可使用協議。根據該協議,用戶在遵守協議的基礎上,可以使用軟件而無需支付軟件使用費。協議簽訂后,如果用戶不遵守協議,則構成違約。如果該違約行為也同時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著作權人有權選擇追究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綜合上述分析,可以認定用戶接受涉案《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后,可以免費下載復制涉案建站軟件并進行必要修改,以建設適合自己需求的網站;如果用戶在免費使用時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僅僅違反了該協議中關于免費使用條件下須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約定。上述用戶下載復制涉案建站軟件并進行必要修改的行為仍在米拓公司許可范圍內,但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行為則明顯超出米拓公司的許可范圍,該用戶主要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權,并未侵害米拓公司的復制權、修改權等其他權利。米拓公司主張用戶違反上述協議中關于保留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約定即侵害其全部軟件著作權,工程建設協會侵犯了涉案著作權中的復制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等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工程建設協會在其所建網站中去除涉案建站軟件中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構成違約和侵權競合,米拓公司依法選擇請求工程建設協會承擔侵權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工程建設協會的責任承擔
本案中,工程建設協會在其所建網站中去除涉案建站軟件中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損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權益,同時也割裂了米拓公司與涉案建站軟件之間的聯系,對米拓公司廣告效益等財產性權益產生影響。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工程建設協會應當停止侵害米拓公司署名權的行為,工程建設協會停止侵害的方式是其要么停止使用涉案建站軟件,要么在其所建設網站程序中恢復米拓公司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公司下屬網站鏈接信息(www.metinfo.cn、www.mituo.cn)。原審法院關于責令工程建設協會停止侵害行為的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涉案侵權的損害賠償金額,應綜合考慮涉案建站軟件免費許可情況、商業(yè)許可的市場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持續(xù)期間、侵權人是否承認其侵權行為等訴訟誠信狀況、權利人市場整體維權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本案中,工程建設協會在原審中曾經承認其下載涉案建站軟件,在二審中又予以否認且無合理理由和相應依據,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院相應增加其賠償金額。綜合本案情況,可以將米拓公司應獲經濟損失賠償金、合理維權開支分別確定為1萬元左右和2千元左右,原審法院將工程建設協會的賠償總額(含維權合理開支)酌定為11000元基本適當,本院不再予以調整。
工程建設協會侵害米拓公司署名權,又不能披露并證明另有主體受其委托實際下載復制涉案建站軟件為其建設網站,米拓公司請求工程建設協會公開賠禮道歉,原審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合理支持。原審法院判決主文第三項表述為工程建設協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該項文字表述欠妥,但其本意和實際效果仍是賠禮道歉,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對此也并未提出異議,本院在此予以指正,但對原審判決中上述判項的具體文字表述不再作出調整。
(三)關于原審法院審理程序的合法性
工程建設協會在二審中主張原審法院采納米拓公司提供的材料“數據庫hngjx”和“hngjx.sql-記事本”認定事實,違反法定程序。經查,米拓公司一直否認上述兩份材料系其作為證據向原審法院提供的文件,原審法院也并未依據上述兩份證據認定事實。故工程建設協會關于原審法院存在程序違法情形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工程建設協會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權,但未侵害其復制權,原審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與復制權有關的條款,而未援引該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與署名權有關的條款,確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如果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第二審人民法院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予以改判。本案中,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且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工程建設協會上訴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米拓公司、工程建設協會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600元,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負擔7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 號 |
(2021)最高法知民終15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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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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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 庭 |
審判長:余曉漢 審判員:詹靖康、雷艷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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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賓岳成 |
書記員:興源 |
裁判日期 |
2021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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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 詞 |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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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 人 |
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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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判決主文:一、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立即停止使用侵害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署名權的米拓企業(yè)建站系統(tǒng)[簡稱:MetInfo]v7.0的軟件;二、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11000元;三、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于該判決生效后連續(xù)三十日在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主辦的http://www.…….com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內容需經原審法院審定);四、駁回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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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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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定及其責任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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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
軟件著作權人免費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戶免費下載使用的建站軟件,在用戶協議中明確要求免費使用軟件的用戶須保留著作權人的版權標識和有關鏈接信息,用戶免費下載使用該建站軟件時去除版權標識和有關鏈接信息,應當認定該用戶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其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責任,人民法院還可根據其過錯及侵權情節(jié)等具體情況酌定其是否承擔賠禮道歉責任。對于損害賠償金額,應當綜合考慮涉案建站軟件免費許可情況、商業(yè)許可的市場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持續(xù)期間、侵權人是否承認其侵權行為等訴訟誠信狀況、權利人市場整體維權情況等因素予以合理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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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決書之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